从立法角度看,典当业是金融业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认定这一点。按照一般角度划分,近现代**的主要信用形式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国家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提供的直接信用,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品形式的商业信用,如商品除购、分期付款、会员卡等:一类是形式的商业信用,如预付货款、预付定金等。商业信用是工商业中的金融业务,属于工商企业发挥的金融功能。银行信用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间接信用,均为形式的信用,表现为吸收存款集聚资金和发放运用资金。银行信用是金融业本身周有的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发挥的本质功能。在此基础上,现代社会还出现了消费信用。消费信用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混合体,它是指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其中,一类是工商企业以除购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表现为商品形式的消费信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以信用货款或抵押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消费品的资金,表现为形式的消费信用消费信用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并无本质区别,只是信用对象为耐用消费品,受信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而已。上述三类基本信用形式,唯消费信用中的*二种即形式的消费信用与典当业关系为密切。因为在世界上、特别是在西方资本国家,典当行已经成为从事消费信用活动的重要金融中介组织之一,享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它与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消费信货机构包括各类金磁机构在内的共同特征是,都以发放小额短款为主。
域乡下层的贫困状态是典当行产生的广泛社会基础在**社会中,统治**和被统治**由于经济地位不同,必然要出现贫富悬殊的两较分化。在封建社会里,它表现为:地主、官僚和商人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其他社会财富,而广大城乡下层却终年辛劳,不得温饱。如南朝时期,一方面,地主庄园经济*发展,导致封建大土地占有制逐渐盛行,从而造成小农经济日益菱缩,并经常陷于破产;另一方面,寺院经济开始发达,上层僧侣成为寺院地主,坐食空谈,穷奢较欲,和官府勾结在一起鱼肉百姓。
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发展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和地区的政策法律不同,典当行既能生存又能发展的情况有之;而典当行生存易、发展难的情况亦有之;甚至典当行面临生存和发展两难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如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新开设典当行所在地区必须满足“每县25**口以上”的硬性条件。且“每家典当行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2英里以上”。这就是说,典当行在人口多的地区可以依法生存和发展,而却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区布点开业及发展。对此,《(内华达州典当法》的规定是“每5**口地区”才允许设立典当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亚州典当法》则干脆规定:从当年10月30日之后,该州不再批设任何典当行,彻底断绝了投资者在该州继续上马和发展新典当行的念头。在我国,中国银行原《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曾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阻碍。如该办法*3条规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24条规定:“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在这里,只允许典当行与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往来,显然在典当行的服务对象方面限制得过死。又如在典当行的组织机构方面,该办法*11条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同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典当行的发展。因为从典当业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国内典当行分支行制很有必要,即有条件的典当行允许设立多处营业性分支机构。如在大的中心城市设置总行,再同地或异地设置分行或支行,由此形成相互关联的典当营销网络。相比之下,原国家经贸委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则在入市门槛、股权结构、负债经营、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绝当处理等诸多方面,为我国典当行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它必将进一步释放典当行的能量,从而引导典当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做出新贡献。当然,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该办法与后来的新办法都存在着一些制约我国典当业发展的缺陷和不足,尤其应当对后者加以修改和完善。
关于宽限期的确定其一是立法规定没有宽限期,典当期限届满后两当,即为期当。此时的期当近似续当性质,实际上相当于重新开始一个典当期限的典当交易。对此,美国许多州的典当立法均规定,典当期限届满时,要么赎当,要么续当,没有宽限期。如《科罗拉多州典当法》规定:“凡典当期限届满,必须当,不准续当。”另如《路易斯安那州典当法》的相关规定亦相同。其二是立法规定允许宽限期,典当期限届满后赎当,即为逾期赎当,但在法定当宽限期内仍视为原有的典当交易。如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规定:“道期当的宽限期为7日。”另如中国银行原《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34条曾规定宽限期为10日;而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36条的规定则将宽限期压缩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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