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与相似社会机构的异同(一)典当行与银行作为经营主体,二者都以经营为主、从事信用活动,均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许多基本差异。主要业务范围不同银行全面从事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具体经营活动表现为吸收存款、爱放、汇兑结算等,业务范围广泛;而典当行一般只从事资产业务,并且通常仅发放多种担保货款中的质押,即以典当方式进行的质押货款活动,业务范围狭。详见下列关系图。负债业务(存款)信用银行了产业务(货款)保证中间业务(结算)担保{抵押质押数(普通质押质押(典当)》由上图可知,银行和典当行都从事活动,然而典当行只开展份额很少,市场很小的那部分货款业务。它不发放信用货款,也不从事保证业野和抵押货款业务,只做银行不做或很少做的那部分货款业务,二者自古至今形成了一种**分工。
相近业务范围内亦有区别发放质押货款是银行和典当行类似的金融业务,但二者仍有明显差异。(1)适用法律不同。银行活动主要适用民法、担保法、银行法等法质押货款一般受担保法调整;而典当属营业质,主要适用民法、担保法之外的典当专项法律,质押货款通常受典当法调整。(2)数额不同。银行的质押数额通常较大,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性消费信贷需求;而典当行的质押数额普遍较小,主要用于满足当户的生活性消费信贷需求。(3)期限不同。银行短期、中期、长期均可发放,但通常展期条件严格,而典当行一般仅为短期,如当期在3~6个月左右的居多,且通常续当*。(4)担保物不同。银行发放质押,以接受质押为主,质物通常是存单、等,质物品种较少;而典当行发放质押,以接受动产质押为主,当物通常是金银首饰、汽车等,当物品种较多。典当行与寄卖行典当行在绝当发生时要启动商品销售程序,这与寄卖行以商品销售为主完全合,且都经营二手货,但二者又有一些主要区别。L.机构性质不同典当行是金融机构,属于服务业;寄卖行是商业机构,属于流通业,二者的机构性质与行业类型存在差异。
从历史角度看,典当业是金融业**的历史普遍了这一些。在历史上,人类社会很早就出现了信用活动,即借贷行为,但当时只是实物借贷而非借贷。如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两较分化,富人积累起较多的财产,而则逐渐陷于贫困,并被追向富人借货种子、工具、牲畜等,用日后的产品加以清偿。进入**社会产生之后,人们相互之间的信用活动又出现了借货的形式,形成世界古代原始金融活动。在借贷过程中,既有普通借货,又有;既有不附条件的借货,又有以担保为条件的借贷。其中担保又包括抵押和质押等具体形式。如距今3800年的古巴比伦*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其在位期间(公元前1792一前1750)曾制定颁布《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89条规定:“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倘货与白银,定有,则每一含客勒之银彼可取六分之一含客勒又六塞,以为。”这里的“塔木卡”指大商人;每库鲁为30卡,故谷利为33%:每舍客勒为180塞,故银利为20%。另如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公元前626一前539),的大商人埃吉贝家族经常从事银钱借货活动。一次,其业务代理人曾以一块土地作抵押货出1明那又15會客勒银子古希腊的古典时代(公元前5一前4世纪中叶),由于币制混乱,各国五花八门,于是古希腊的钱币兑换商应运而生。对此,法国学者让·里瓦尔写道:“起初,钱币兑换商只是满足于在古希腊广场或市场上安一张桌子摆摊营业,因面他们被称为“摆摊桌的钱币兑换商”(下称摊桌兑换商)。后来,某些兑换商开设了钱币兑换店铺柜台,其中个别兑换商成为非常富有而且很有影响的人物。”这表明,古代金融活动进一步发展,钱币兑换商先是设桌经营,并形成兑换业,接着又开店经营,继面扩大为经营业。如当时在古希的雅典、西具品、底比斯等城邦,都出现了这种店铺或称钱庄。正如让·里瓦尔所说:“他们能够向客户提供各种广泛的服务,如吸收存款、保管珍贵物品、收放信贷和担保(保证)金、请偿、进行钱币兑换和转让提供海事保险、转让正式契约、处理遗产账目、负责公卖等。”至此,人类社会的早期金融机构得以出现,古代金融业一朝问世。更准确地说,吉代社会的担保借贷成为典当业的基础,而包括钱币兑换在内的钱面经营则是银行业的壁始,古代典当业和古代银行业都是古代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大英百科全书)指出:“典当业是已知的人类古老的行业之存在于2000-300年前的中国。古希腊和古罗马也从事典当,并为此制定法规,成为近现代当法规的前身尽管我们还没有关于公元前中国古代典当存在的具体证据,但中国封建社当存在井达却是不争的事实。南北朝时期,体数寺庙中已有借办典当,早期典当机构频见于史料记载。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在进行信用活动的过程中,曾利用官办当销向一些地方的商人融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美国《印*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储藏货物库房。”我国原《典当业管理办法*4条*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条*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的其他设施。”这里的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便可理解为用于当物保管的库房硬件在典当实践中,典当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当物保管设施。这既是典当设施之类。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典当融资以物换钱的特点,决定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负起妥善保管当物的责任。其重要性在于: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璧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二是当户绝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受偿;三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对此,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39条*3款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5条*2款也规定:“当铺业除应具有前项之设备外,并须对货物之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2)条*1款则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有如物主一般的认真、谨慎和小心的去保管典当物品。”由此可见,妥善管理当物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面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则规定免除典当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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