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华盛顿州典当法》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一个全部或者部分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担保,或者以或出卖个人时产作为担保,成者以买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而放货生意的人。”《印*安那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从事以或个人财产质押,或者以出卖个人财产作为还款保证而提供的个人、合饮、组织或者公司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动产质押发放货款的人。”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场所或进行交易的场所”。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2条,照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关于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授权的六类信货机构之一,其名称为“**信货银行”。(1984年法国银行法》*18条规定;“经批准作为信货机构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节俭机构、**信货银行、财务公司和
从历史角度看,典当业是金融业**的历史普遍了这一些。在历史上,人类社会很早就出现了信用活动,即借贷行为,但当时只是实物借贷而非借贷。如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两较分化,富人积累起较多的财产,而则逐渐陷于贫困,并被追向富人借货种子、工具、牲畜等,用日后的产品加以清偿。进入**社会产生之后,人们相互之间的信用活动又出现了借货的形式,形成世界古代原始金融活动。在借贷过程中,既有普通借货,又有;既有不附条件的借货,又有以担保为条件的借贷。其中担保又包括抵押和质押等具体形式。如距今3800年的古巴比伦*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其在位期间(公元前1792一前1750)曾制定颁布《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89条规定:“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倘货与白银,定有,则每一含客勒之银彼可取六分之一含客勒又六塞,以为。”这里的“塔木卡”指大商人;每库鲁为30卡,故谷利为33%:每舍客勒为180塞,故银利为20%。另如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公元前626一前539),的大商人埃吉贝家族经常从事银钱借货活动。一次,其业务代理人曾以一块土地作抵押货出1明那又15會客勒银子古希腊的古典时代(公元前5一前4世纪中叶),由于币制混乱,各国五花八门,于是古希腊的钱币兑换商应运而生。对此,法国学者让·里瓦尔写道:“起初,钱币兑换商只是满足于在古希腊广场或市场上安一张桌子摆摊营业,因面他们被称为“摆摊桌的钱币兑换商”(下称摊桌兑换商)。后来,某些兑换商开设了钱币兑换店铺柜台,其中个别兑换商成为非常富有而且很有影响的人物。”这表明,古代金融活动进一步发展,钱币兑换商先是设桌经营,并形成兑换业,接着又开店经营,继面扩大为经营业。如当时在古希的雅典、西具品、底比斯等城邦,都出现了这种店铺或称钱庄。正如让·里瓦尔所说:“他们能够向客户提供各种广泛的服务,如吸收存款、保管珍贵物品、收放信贷和担保(保证)金、请偿、进行钱币兑换和转让提供海事保险、转让正式契约、处理遗产账目、负责公卖等。”至此,人类社会的早期金融机构得以出现,古代金融业一朝问世。更准确地说,吉代社会的担保借贷成为典当业的基础,而包括钱币兑换在内的钱面经营则是银行业的壁始,古代典当业和古代银行业都是古代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大英百科全书)指出:“典当业是已知的人类古老的行业之存在于2000-300年前的中国。古希腊和古罗马也从事典当,并为此制定法规,成为近现代当法规的前身尽管我们还没有关于公元前中国古代典当存在的具体证据,但中国封建社当存在井达却是不争的事实。南北朝时期,体数寺庙中已有借办典当,早期典当机构频见于史料记载。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在进行信用活动的过程中,曾利用官办当销向一些地方的商人融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在美国,各州法律虽有差异,但普遍认定典当活动是金融活动,典当是消费信货的一种形式,典当行是消费信货机构甚至直接归为金融机构。具体分为两种模式。种模式: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对待。(罗德高州金融机构法》*26章规定,所有持照典当行均由该法调整。《新泽西州典当商法》规定,典当行的“发照机关为新泽西州银行业部”,具体执行机关为其下设的”消费者投诉、法规和经济调查处”。《亚拉巴马州典当行法》*7条规定:“典当业的都部门是亚拉巴马州银行业部局”。此外,印*安那州是州“金融机构部消费信货处”:宾夕法尼亚州是州“银行业部”:伊利诺伊州是州“银行信托公司局银行和不动产处”等等*二种模式:典当行被作为消费信贷机构对待。这种模式又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单一消费信货机构,如《得克萨斯州典当行法》*7条规定:典当行的部门为州“消费信贷会”;《俄克拉何马州典当行法》则规定为州消费信货部”。其二是综合消费信货机构,如《南卡罗来纳州典当商法》)规定:典当行隶属于州“消费者事务部”:《佛罗里达州典当业法》则规定为“农业和消费者服务部”。从法国来看,该国把典当行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单一型依据这种类型,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只能通过变卖或者公开**方式进行。关于变卖,闽台《当铺业管理规则》*20条*2款规定:“逾期不取赎或不付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这里强调,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应当以变卖方式进行。关于**,美国组约州扬克斯市议会1991年7月修正施行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期限为1年,绝当物品一律公开**。”这里强调,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应当以**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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