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15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頒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公安机关。省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公安机关。”此项规定可表示为:市级报送一一省级审核一一国家批准。
绝当需要认定尽管典当行不能干预当户在典当交*程中是否采取绝当行为,但绝当通常须经典当行依法认定才能成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事实。其一,典当行对绝当认定的法定标准包括期限标准和行为标准两个方面。如我国现行《典当管理办法》*40条*1款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当或者续当,途期不当也不续当的。为当。”在这里,认定绝当的期限标准是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又逾期”;而认定绝当的行为标准是5日后“不赎当也不续当”。由此可见,绝当认定的期限标准和行为标准缺一不可,且必须同时结合使用。其二,典当行对绝当认定可以是一种弹性行为。在典当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往往在当户**过宽限期之后途期不赎当也不续当时,仍不做绝当认定和处理,而是继续催告或者等待当户前来赎当或者续当,表现为采取了一种变通性很强的宽恕方式对待当户,为其留下进一步赎当或者续当的时间和空间。
从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约定折当率,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典当行每次对当户发放当金数额的上限,不允许突破。如英国是5万英镑,新加坡是1000新元,中国香港是5万港元,美国佛罗里达州是5000美元,得克萨斯州是2500美元,我国深圳曾规为10万元人民币等等。很明显法定当金上限的存在,对折当率是一种制约。如假设其当户以估价1万美元的当物去美国佛罗里达州某典当行典当,双方约定折当率60%,即当户应得业金6000美元,但由于此数额已经**过该州法定当金上限,故典当双方自如定的折当率实际上较高只能是50%。这就告诉我们,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定形式的折当率也并非是完全自由的,它仍然要服从法律的相应规定,受到确定折当率的基础是当物的评估价格。只有先确定当物的评估价格,律的限制。2折当率的确定基础行才能据此执行具体的折当率,向当户发放当金。首先,要解决当物评估的主体问题。**和地区都普遍立法规定、当物评估的主体既可以是典当双方当事人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典当其次,要解决当物评估的原则问题。当物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即在评估过程中和评估结果方面体现典当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不允许任何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力,对他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再次,要解决当物评估的方法问题。当物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涉及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可能有一种普遍通用和有效的价格评估方法。因此,必须根据不同当物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地、有针对性地适用较科学、较实际、较有效的价格评估方法,从而尽可能达到较理想的价格评估结果。如在美国,珠宝的折当率一般为60%;另在新加坡,金饰品的折当率一般为60%-80%。